法定诉讼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以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既是他们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又是他们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应推卸自己代理诉讼的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他们往往因怕影响自己的工作或者怕增加自己的负担而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从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之中指定诉讼代理人时,应当考虑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法院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履行诉讼代理责任,而不得再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