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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借条”与“欠条”的区别,让你不再混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提高。但在这类型纠纷中,一直存在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即“借条”、“欠条”是否存在区别,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咨询,也常常发现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通过本文对二者进行区别及厘清。

一、借条与欠条的自身含义与产生依据不同。

“借条” 就是依据借贷事实直接产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由出借人持有,主要记述借款双方情况以及借贷事实、还款期限等,用以证实借款的事实。

而“欠条”通常是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合同关系等)而形成的债务,由于应给付金钱的一方自身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开具的欠款证明,它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书写欠条是为了确认欠款的状态,至于欠款的原因可能在欠条上无法表明。

借条的范围小于欠条,他们是一种包含关系,借条包含在欠条之中。所以说,借条都是因借款而产生的,但是欠条产生的原因则丰富多彩,甚至有人说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都可能表现为欠条的形式。

二、借条和欠条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借条往往就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因而当事人相互之间开具的借条本身就等于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仅仅是一个欠款与收款的关系。因此,借款人有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借款的义务,此种合同义务直接受法律保护,如果两者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借条本身就是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要凭据,法院只要认定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而由于欠条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而形成,所以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法官会要求其陈述欠款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会核实产生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真实,对于某些违法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以聚众赌博、贩卖毒品、 拐卖儿童等理由打下的欠条。

三、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起诉时间不同。

1、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追讨过债务且期限超过三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

第三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欠条。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2、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期限为3年。这是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是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时,就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诉讼时效中断。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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