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9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办理。
二、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递交《失业保险申领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本人相片三张;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复核无误后,发给失业人员失业证。失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指导、转业训练、推荐介绍就业等有关就业服务管理。
四、失业人员每月按规定日期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失业救济金统一由指定银行代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