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张先生和王女士了。婚房是两家人一起出资买的,总价100万。但是张先生家里出了90万,王女士家只出了10万。办房产证的时候,王女士希望将自己的名字加上,而张先生则很是大度,虽然他家出了总价的90%,但张先生为了表示诚意,坚持不写自己的名字,所以房产证上只有王女士的名字。过了没几年,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两人感情破裂了,的时候面临。此时这套房子已经升值到了200万。那么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法官的判决:
这套房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该认为是双方父母出资按照比例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张家占了90%的股份,王家占了10%的股份,离婚的时候,张家可以得到180万,王家则是20万。综上,只要是父母婚前出资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谁的名下,一旦离婚,房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不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更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了。(可参照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离婚案件,其中中房子的分割涉及到该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