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湖北省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省属企业改革重组和功能分类实际,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工资总额管理职责的省属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金融服务类企业,内容包括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和基数、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特殊情况处理、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程序、附则等九个部分。《实施细则》主要特点概括为“三界定、三细化、四明确”:
三界定
即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职工范围,以及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进行界定。
其中,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以及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对企业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需延期兑现的任期激励收入,可按年度预提,专户核算管理。
三细化
即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细化为经济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工资水平调控三个部分。
经济效益联动机制规定,工资总额预算紧密结合企业功能定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分类分档确定预算水平。效率对标调节机制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对标等数据信息,开展企业人工成本对标,结合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指标的对标及变动情况,设置效率调节系数,合理调整与效益联动的年度同口径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水平调控机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有关部门每年度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充分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调控年度同口径工资总额。
四明确
即对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周期制管理、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集团总部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则等进行了明确。
对市场竞争类、商业性金融服务类企业,以及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等专项试点企业充分授权,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对主营业务具有明显周期性特点的市场竞争类、商业性金融服务类、科技创新型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周期预算管理。功能保障类和政策性金融服务类企业,可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分别实施不同的挂钩机制,其中保障性工资总额增长不受当期经济效益波动影响。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湖北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省属企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效益效率为重点,不断提高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激发企业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广大职工同步享受企业改革发展红利。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值班编辑/赵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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