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要求,以及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实际情况,需要对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为此,11月1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1月10日。记者 刘兵
保障标准
《管理办法》提出,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计入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支付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我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费用结算
《管理办法》提出,参保人员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应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异地就医人员,普通门诊无需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在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就医地已实现普通门诊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持医疗票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