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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危险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如何认定?

9月2日晚,湖南娄底一女性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二轮电动车,其后逃逸期间,拖行电动车驾驶员,直至被交警截停,目前该司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无独有偶,9月5日在黑龙江兰西县也发生了一起司机闯红灯撞飞行人的恶性事件。据报道,这名司机驾驶奥迪轿车闯红灯,先是追尾一辆电动四轮车,接着又撞倒多名行人,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尚不清楚涉事女性司机是否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

毫无异议的是,这几名司机的行为均已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应当如何定性呢?

 

首先是酒后驾驶的情况,要区分司机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体内酒精含量。前者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毫升,小于80mg/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后者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如果是醉酒驾驶,首先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符合危险驾驶罪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罪存在加重情节: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不论是否喝酒,也不论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

 

在实务中,若是司机醉酒驾驶后又构成交通肇事的,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较为合理。

那么,上述涉事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及司机的主观认识判断,如果其主观上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如在闹市中冲撞等,客观上也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很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此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具有相同的法定刑,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结果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还有人问,娄底女性司机肇事后拖行受害者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要区分司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撞人后明知伤者被车拖挂住仍往前行驶的,说明对伤者受伤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属于故意,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在刚开始撞人后并不知情,后续拖行过程中稍加注意就能意识到的,则属于过失。在此基础上,若伤者最终伤情为重伤及以上的,则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相信公检法部门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案。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做的就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尊重他人生命,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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