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军人登记结婚就是指现役军人结婚,我国在这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而现役军人在登记结婚的时候,其实也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否则对结婚证的领取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那到底现役军人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1、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二、现役军人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在与现役军人结婚之后,如果又与他人同居或者通奸的话,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军婚罪,就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想离婚的话一般来说也是需要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