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通常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这三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完成收养行为。如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下面由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