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细则
(一)旅行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二)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营费用(经营场地房租水电费用、旅行社所有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电话费等)并由乙方投入。
(三)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四)乙方应当持总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甲方应当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对乙方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