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板个人对外请客,发票抬头开具的是公司名称,能否计入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答复
老板个人对外请客,私人性费用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公司,不但不得税前扣除,还存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注意
公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需要符合4个条件:
1、 实际发生的,只是计提的不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列支和税前扣除;
2、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3、 合理的支出;
4、招待客户的支出,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餐饮、住宿费、差旅、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
参考
参考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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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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