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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丹驰鞋业有限公司因环保设施未获批擅自投产被罚

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显示,潮州市丹驰鞋业有限公司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仍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投入生产 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经查,2022年5月16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潮州市丹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塑料鞋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仍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投入生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2〕1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检查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1.1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裁量标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4.1万元=41%×200万×5%。故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万1千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了解到的信息显示,潮州市丹驰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9月16日,注册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路8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王丹华。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生产、销售:塑料鞋,工艺鞋,塑料玩具及各类塑料制品,毛绒制品,床上用品,纺织品,化纤制品,服装,帽,床垫。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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