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的律师费,由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费哪方出
律师解答: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2016)沪02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系争律师费属于王某为处理事故、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其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且系争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不予赔偿,故王某主张大地财险上海公司赔偿律师费具有保险法上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律师费应由大地财险上海公司赔偿。
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首先,讼争律师费由大地财险上海公司赔偿具有保险法上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7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其次,系争律师费不在系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效力范围内。大地财险上海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第7条第7项约定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由主张免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而纱争免责条款中“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属于概括性表述,未对“相关费用”的具体性质、种类、名称等作出说明,系争律师费并未在“相关费用”或其他免责条款中予以明确列明,也未能由大地财险上海公司举证证明已在订立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包括于“相关费用”之中,大地财险上海公司事后关于律师费属于“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的解释行为不能认定为已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故依据该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对系争律师费产生免责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支持了律师费。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支持律师费时,也会有一些具体的限制,如:
一是,只能是必要合理的律师费。对于必要,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宜从宽把握。对于合理,可以参照本地的律师费收费办法确定,具体数额,法官应综合案件性质、案件标的、案件的难易程度、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律师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律师费实际支付情况、律师可能付出的工作量以及本地律师行业的市场行情等综合考量,最终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胜诉方为达到防卫权利或伸张权利所必须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是,律师费用的分担应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律师费用数额。
三是,当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投保人负担,且保险人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时,律师费用仅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是,交强险,不赔偿律师费。
观点来源于: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丛书,吴在存主编的《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第304-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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