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公司股权转让
律师解答: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转让比较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份,只能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转让。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目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有两个,即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所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一半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书面转让的,视为未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权转让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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