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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所处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将其查封、变卖或者抵债,处理吗

问:被执行人所处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将其查封、变卖或者抵债,处理吗

律师解答:

法院查封并将拍卖或变卖你的住房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4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的。但是设置抵押的房屋对债务履行承担着担保的义务,有其特殊性。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载明,“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设置抵押的住房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前,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行迁出。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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