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是业务型干部,工作特性决定了其发展空间的局限性。其提拔使用一般有五个方向:
一、转任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系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人财物归地方管理,业务本级政法委领导,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导。公安局长一般由政府副职兼任,除了这个职务,同时还会兼任政法委副书记或政法委委员,作为政法委班子成员直接接受政法委领导,便于工作的协调。既是班子成员,又熟悉政法业务工作,公安局长转政法委书记顺理成章。这也是公安局长转型最有效、便捷的途径。迈出了这一步,下一步剑指副书记,以后还有提拔使用到主要领导岗位的机会,反之公安局长想从业务口脱离不太可能。
由于政法委书记是党委常委,而公安局长只是由政府副职兼任,因此由公安局长转政法委书记在组织上被视为进一步使用,也就是重用,按照现行干部使用管理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前公示。从这个角度理解,公安局长转任政委书记也普遍被视为“提拔”,算是公安局长比较好的出路。
二、调任上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不转任地方政法委书记,混得好的公安局长下一步使用最大的可能是调任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比如县公安局长调任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或副局长,市公安局局长调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兼某个总队总队长,或者任政治部主任、副局长都有可能。这种调任虽然级别不动(也有明确提拔晋级的),但因为是到上级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职权范围扩大了、重要性提高了、含金量更大了、提拔机会更多了,在公安系统也被视为提拔,同样是公安局长比较好的一个出口。
三、交流到其他地区任公安局长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政机关部分重要岗位有任职回避原则,即主要领导原则上不能从本地产生。其中一个岗位就包括公安局长。因此,公安局长如果不能得到进一步使用,按照上述规定一般会被轮岗,交流使用到其他地区任局长。任职交流期限一般是三年,最长不会超过五年。到时间后不能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岗位,必须交流到外地任职,以避免产生腐败。这是公安局长目前使用最多到一种干部交流方式。
四、调任上级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公安局长调任上级机关,混得好的进班子,也有部分无法一步到位安排其他职务的。比如市公安局长如果不是提拔省厅副厅长、政治部主任或党委委员,那么很大概率是调任某个厅属机构任负责人,比如某个总队的总队长、警校校长等。平级调动,不升也不降,但是实权比市公安局长要弱不少。这种安排在公安系统也很常见,后期如果不是有其他安排,基本属于靠边站的节奏。
五、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绝大部分的公安局长一辈子都是在公安系统内部流转,也有少部分会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交流方向主要集中几个方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等。基本上都是与部队、公安等关联度较大的部门,且几乎都是任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