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的归属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屋顶与楼梯、建筑外立面一样,应当归属于全体所有权人共有。也就是说屋顶应该是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是属于共有部分。屋顶的楼板中心线以下,归属于顶楼业主所有。但是事实上屋顶楼板是一个整体,并不可能将其拆成各有一半的状况,这种情况与我们楼层的分户隔墙一样。
依照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屋顶部分的防水如果出现漏水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投票的业主委员会,申请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而并没有要求只是顶楼的业主维修,是动用的集体维修基金。因为屋顶属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表面的防水是属于建筑的房屋表面装饰,附属物,是属于大家共有的。
但是实际有这种情况,开发商将楼顶的部分空间划给顶楼业主使用,比如顶楼的露台,作为附赠空间赠送于顶楼业主,做空中花园,提高了顶楼房屋的价格,但是这种只有顶层住户可以进入的屋顶区域,一般出现屋顶维修问题,或者漏水问题,一般是由顶楼业主自行修缮,不应当动用维修基金。
之所以造成这种顶楼屋顶权属混乱纷争,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特别详细的进行规定,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至于什么是专有,什么是共有并没有特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中规定,全体业主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可维修屋顶、楼梯,小区道路等共有部分。据此可推断房屋楼顶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但是更详细的规定没有。也就是说对于部分顶楼专有的露台屋顶,或者明确规定屋顶就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条例没有明确。
综上所述:楼顶如果是可以从公共通道上去,顶楼业主并没有专有通道的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楼顶只有顶楼业主家可进入的部分,应当认为顶楼专有。通常顶楼屋顶没有专属顶楼业主的露台,只是屋顶的话,是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不是顶楼业主的专有区域,如果顶楼业主近水楼台先得月,私自占领,属于侵权,侵犯建筑所有业主的共有权。如果造成其它业主损失,或者生活不便的,应当及时停止,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