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