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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英语:Secondary education),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是其主要部分,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担负着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务。

中国历代多行大学、小学两段学制。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盛宣怀创办上海南洋公学,在外院(附属小学)之上开办上、中两院,中国才开始有三段办学的组织。1898年《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开设大学堂、中学堂、小学堂,则是中国正式有中学名称之始。

中国近代中等教育体制的确立,始自1902年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所拟《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规定中学堂4年卒业,附设实业科。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修改学制,定中学年限为5年,科目分为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博物、理化、法制、理财、图画、体操等12门。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改中学堂为中学校,年限改为4年,学堂监督改称校长,废读经讲经,增设艺术科等。192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实行“新学制”(壬戌学制),规定中学学制6年,分初高二级,各3年。高中分设农、工、商、师范等科,该学制沿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1949年。

欧洲各国中等学校的渊源较早,古希腊时代已有中小学之别。近代中等教育制度则发端于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16世纪后,各国先后创设文科中学等类学校,18世纪初开办多为私立的实科学校。19世纪后,西方各国始办各种公立中学,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也逐渐发展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规定,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为普通中学、业余中学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学制为6年,分初中、高中二级,修业年限各为3年;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24年;实施工、农、交通、技术、卫生、财贸等专业技术教育。此外,设中等师范学校,学制3年,培养小学教师;设技工学校,培养技术工人。教育部发布的《中学暂行规程(章案)》(1952)与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1954),对中学教育的目的任务作了规定。1963年颁布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中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全面发展的劳动后备力量,为高一级学校培养足够的合格新生。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等教育事业得到不断恢复和发展,并大力进行改革,如改革普通高中的课程,将部分普通高中改革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各行各业举办职业技术学校,积极办好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等,逐步建立起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城乡中等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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