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主播擅自停播还转移粉丝被索赔25万余元法院判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工作、新岗位涌现,视频主播就是其中之一。然而,这种新的工作模式,在出现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近日,重庆大足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主播擅自停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合作期间,主播两次停播被起诉
2020年9月10日,大足一名主播小诺(化名)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演艺合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每日的有效直播时长,以及一月的有效直播天数。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诺被安排在抖音平台当主播。然而,去年7月,小诺擅自停播8天,而且在次月直播11天后,一直停播至起诉之日。
期间,公司方还发现,小诺有将粉丝转移到自己另行注册的账号下的行为。公司与其沟通无果后,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构成违约,判赔公司损失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小诺辩称,自己并没有违约,即使存在停播,也是由于公司逾期支付费用。她还认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同时,小诺也提起了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于2021年9月10日到期终止。被告擅自停止演艺活动两次,停播38天,同时在其自行注册的两个账号上,分别发布作品及有转移粉丝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数额问题,结合原告公司停播损失、运营成本,被告不交出账号、转移粉丝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还认定,小诺提出的反诉请求不成立。
宣判后,小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下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
承办法官也提醒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的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则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不要误以为互联网直播行业更加自由,从而导致自己背上法律责任。
同时,各公司和网络平台也要加强自我监管、规范运营,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