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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联系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联系是什么?

可以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联系与区别来分析二者的联系:

1、医疗纠纷以医疗事故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鉴定机构不同:医疗纠纷一般是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医疗事故是采用医疗事故鉴定;

(2)赔偿标准不同: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是否有行政责任不同:医疗纠纷一般没有行政责任,而医疗事故会产生行政责任,就是有卫生行政部分进行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相同点

(1)事故发生后,都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

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方都有支付赔偿金的可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投诉解决)。

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疗机构的违规人员,若是实施了向患者隐瞒病情等的行为,那么将有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通常情形下医疗事故会引发医疗纠纷。不管发生的医疗事故、还是医疗纠纷,患者只要确定自己的损害是医疗机构、或者是其工作人员的因素导致的,那么患者就可以提出获得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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