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你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这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你原单位是有义务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的。如果他们拒绝办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甚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然,前提是你要有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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