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律师解答:
1、避免约束条款。如果买方想签订认购,应避免认购书中的约束条款。前几年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收到的定金不予退还。但是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没有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过错不能完全归结为购房者。然而,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开发商经常威胁购房者。如因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则应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者签署市建委制定的认购书示范文本,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本文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出卖人应当自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根据这一条款,如因合同条款原因未达成协议,认购书将自动解除,开发商应返还定金。二、应按时与开发商协商合同认购书一般约定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购房人应按时前往,否则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示范文本第五条规定: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因此,购房者必须注意时间的规定。如购房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与开发商协商购房合同,必须经开发商批准。认购人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人必须与开发商协商,取得其同意。同时,开发商应给予书面确认,认可延期谈判,并约定谈判的具体期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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