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距骨骨折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体鉴定流程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距骨骨折没有做伤残鉴定之前伤残级别是确定不下来的,至于距骨骨折治疗结束需要多长时间的这个问题也不可能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所以,具体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得受害人自己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