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荣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水利局规划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市南十西路32—66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福,系腾达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沈阳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小河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魏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花,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强工一街242—131号。
上诉人肖荣光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加评议,于200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肖荣光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福、刘世冰,被上诉人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荣光原居住在沈阳市铁南十西路30—20号地区。该地区于2000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拆迁,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原沈阳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实德公司)具体实施,建设住宅。2000年8月2日实德公司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拆迁户发出通知,告知如动迁户想一次性参加房改,可自愿申请,该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一次性优惠办理,房屋产权归动迁户。该通知同时规定申请的有效时间为2000年8月2日至2000年9月2日。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荣光签署了申请书,同意按每平方米520元将原建筑面积参加房改。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荣光与实德公司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确定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为16.35平方米,常住人口为三口人。实德公司确认给上诉人原地安置房屋套型二类,安置房屋在2002年2月1日前兑现,实德公司将给付上诉人搬家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2,100元。实德公司实际给付了上诉人肖荣光15个月的补助费。现上诉人肖荣光已进住铁西区南十西路32—1号,建筑面积为68.74平方米房屋。并向实德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纳了购房款及煤气集资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实德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962.08元及支付拆迁补助费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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