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员工辞职之后一定要等30天吗?
其实提离职申请后,员工并不需要真的必须待满30天才能走。实际上只要企业愿意,隔天走都没问题。
30天的规定,更偏向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而不是员工。
在劳动法律的规定里,对于试用期离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转正后的员工则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为什么有这样一个规定呢?这就是从用人单位的需要来考虑的。
每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然承担着一部分的职责,掌握着一部分工作的信息。
工作时间越长,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会对公司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
因为辞职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其余员工不知道这个人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
这就要求,离职员工必须留下较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业安排新人对接工作,顺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过去。
但是这个时间不可能无期限地拖延下去,这样又会对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最终的决定就是,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
二、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是不是会扣工资?
没有提前提出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不应该扣除工资,
应该提出辞职后,单位同意当天离职的,工资发到离职当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员工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自己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自己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员工自己擅自提前走人,到时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己的决定,员工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自己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自己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员工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自己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员工就有口难辩了。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员工自己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自己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由此看来,正式员工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离职通知书,但是不一定等三十天后才能走,如果用人单位提前批准也是可以提前走的,否则可以等三十天,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就可以离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