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包括什么?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行政主体的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先行处置权等。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
(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
(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
(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
(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
(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
(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
(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
(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