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家越来越关心公共治安的问题,那么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名称到底有哪些呢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要了解公共秩序的法律意义: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接下来就是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细则: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1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名称”的相关法律知识。我相信大家看完这样的法律文章之后心里面都已经明白了,对于公共秩序来说,我们一定要遵守,按照相关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