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垃圾属于是危废,按照规定,需要有危废许可证,然后医疗垃圾处理还要通过环评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中关于医疗废物焚烧有如下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