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公告是否在法定的招投标网站公开发布
(一)有关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规定: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19号令)规定: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1、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2、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3、政府采购目录;
4、公开招标信息;
5、中标信息;
6、违规通报;
7、投诉处理信息;
8、上述信息的变更;
9、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二)核查方法
在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标资料中,检查是否附有招标采购公告及相关公示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站发布的截图,政府采购项目还应该有在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的截图。
六、违反法定时间的问题。如从出售标书到开标要够20天,资格预审(出售标书)不少于5天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释义等法律法规中,对招标采购流程中各环节的时间都做了详细规定,(已整理附后)。核查时通过查阅招投标资料即可发现问题。
七、开评标场所不合规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下列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项招标:使用国家投资或国家融资、国际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工程、公共事业设施工程或公共安全工程。
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其招标资料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评标过程必须有完整的录音录像记录。
八、评标报告不合理的问题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派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要求:招标人委派评委的数量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ー;委派的评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响应的或类似的条件(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招标人应出具委托函说明委派专家评委的姓名、学历、职称等情况。
案例1、某项目,评标委员会签到表中,招标人委派的评委,其职称为助理工程师,且资料中未见委托函及被委派评委的职称证明。
案例2、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构成人数为5人;招投标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文件备案表中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而评标记录中实际签到及评审签字的专家共计有9人。可见其招投标管理极不严肃,十分混乱。
(二)打分情况
在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评审方法中,常见的是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采用),分值为百分制,由价格分、商务分和技术分三部分组成。商务分和技术分中,一般会设置有客观分和主观分。
1、报价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式套算,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2、客观分是指在评分标准中明确规定得分条件,评委根据投标人标书的应答或磋商结果打分,例如:商务分——具有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没有不得分。技术分——技术方案中有工期进度横道图的得2分,没有则不得分。评审委员会的各成员对此类打分项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前进行核查,如果出现不一致的,应提醒(只能提醒)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对于打分一致的,代理机构也应该进行检查,以免评委出现共同的错项、漏项。
3、主观分是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分标准酌情打分,例如:商务标——根据投标企业的实力、行业地位酌情打分(1-3分);技术标——根据投标人技术方案的优劣酌情打分(1-5分)等。此类打分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核查时对最低分或满分应重点关注。
案例:某项目评分记录表中,评委的客观分值不一致,而且其中某评委给出的分项分值高出该项的最高分值。但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交易中心均未进行审核,按照错误的打分记录进行汇总,涉嫌虚假招标。
(三)评标办法
目前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阶段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等,各有利弊,不少投标人会利用漏洞采取收购投标权,围标串标、故意废标等手段达到中标目的。
在核查中应关注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分标准,特别是客观分的设置是否公平,是否存在“一枝独秀”得高分的情况。另外还要看投标价格是否失常,一般来说,工程或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越复杂,各投标人之间的报价差异应该越大。必要时请专业人员详看工程量清单。
九、围标串标问题
围标串标严重影响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也是长期困扰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分析项目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表象分析
1、施工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是否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团队,以判断是否借资质中标。
2、保证金的支付来源与退还去向。
3、全部或大多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与招标控制价过于接近(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相同的错误。
5、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非标准内容而描述相同的情况。
案例:某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3个投标供应商中,有两家的投标文件都在报价一览表的框线中出现了同样的、不正常的加粗线条,经评审委员会发现并指出,该行现场监标人员当即终止评标,上报领导做废标处理。
(二)技术手段分析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计算机特征码进行比对分析,可以发现围标串标情况。
案例:某工程招标完成后,监察局接到举报:部分投标单位涉嫌围标串标。经检查各单位的电子标书,其中有7家投标单位分为三组,每组的2至3个投标人使用的是同一套预算软件(软件序列码相同),确认为围标串标。
(三)大数据分析
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投标水平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对分析,如投标人的成本控制能力及报价水平是否异常,投标人之间参加投标的关联度、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关联度分析等
十、提前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核查工程(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变更资料、验收资料,是否因提前完工支付工程款。
十一、审计定性的问题
围绕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重点看三点:
一看存在的问题定性,如存在招标方式违规或转包、非法分包、套取工程款等违反招投标法问题,就要倒查领导责任。
核查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合同签署人、工程(采购)款的收款人是否为同一人(单位)。如不相同,且没有变更合同、终止合同等合法手续,即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存在
二看工程价款审核结果。如项目中标价与评估价出入明显、送审价与目标价悬殊较大、审减额比例较高,就可能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借工程变更权钱交易等问题。
案例:某工程项目,合同造价304.52万元,变更增加242.7770万元,结算总价为547.2970万元,比原中标价高出80%。属于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该项目完工后,发生自然人原告起诉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其原因是工程的承包单位“因故将其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工程欠款债权(含利息、违约金等)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而在该项目的工程资料中未说明上述债权转让的原因,也未见工程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原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该项目的可能性很大。
三看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涉及的责任人员,如整改没有到位可以深查背后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