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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相比于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具体可视的补偿方式来说,拆迁许可证及续期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就相对陌生了,拆迁许可证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折迁人颁发的据以实施拆迁的有关证书。
根据法律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基本程序是先由建设机关依拆迁人单位的申请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并同时公告相关内容,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协商以求最终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过程中的一环,在拆迁维权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也就是说双方未就补偿方式或数额达成一致,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起复议、诉讼,在没有其他生效文书对该次拆迁许可证羁束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对拆迁许可证进行审查,因为拆迁许可证只对指定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有效。
因此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证明等前置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于拆迁许可证适用房屋及地块范围也要有具体审查。
在某地我们对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过程中,住建局明确表示其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不包含于我们被拆迁人的房屋,那么拆迁人就失去了对我们房屋进行拆迁的依据,这对于我们之后的维权产生助力。
其次对于续期的拆迁许可证,审查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拆迁人立项、规划、用地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是否还具有相应资质、剩余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但也要注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为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所羁束的,行政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审理案件也遵循一事不再理,根据(2016)最高法行申2605号、(2017)最高法行申391号等最高法裁判,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及时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在何时时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再提起拆迁许可证的诉讼。
那这种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会不予受理,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是被拆迁人经与拆迁人共同协商后就自己的财产处分达成的民事协议,协议一经达成并履行,被拆迁人对原属自己的财产即丧失了物权,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已转归拆迁人所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基础已经丧失,因此直接不予受理,
由上述可知,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在拆迁过程中也起到极大作用,而提起复议、诉讼的时机也需要谨慎把握,在此提醒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尽早委托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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