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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超标被罚10万元

根据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因排放废水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19年1月1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125101号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排污口排放废水的悬浮物(75mg/L)、化学需氧量(105mg/L)、生化需氧量(36mg/L)及总氮(56.48mg/L),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125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2月21日告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18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35号)、2019年2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019年3月5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上述规定,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09日,注册地位于开平市金鸡镇锦湖管区河群之一,法定代表人为黄国进。经营范围包括毛皮、蓝皮鞣制加工、销售;销售:皮革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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