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危害社会,也给自己甚至身边的朋友带来麻烦。南通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酒后擅自开走女友机动车,无证超速驾驶撞伤他人,致使自己和女友一同坐上了“被告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们来看案例。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桃是共同居住的男女朋友,小李曾因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证。2021年7月,小李应酬喝酒回家后因与小桃争执,拿走小桃的汽车钥匙,驾车撞倒了工人小顾,致使其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
小桃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小顾将这对情侣一同告到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和小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桃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小李与小桃分别承担80%和20%。判决后小桃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桃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同住女友,在知道小李没有驾驶证且事故当天已饮酒的情况下,应对小李负有较通常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她对车钥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维持原判。
法理剖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这里的特定关系人可以是家人、亲戚、朋友或是关系很好的同事等。当此类特定关系人擅自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认为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如发生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若是属于盗抢机动车的情形,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