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职工因失业或其他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后发生伤病的,其医药费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直到用完为止。
二、医疗保险报销申报材料:
1、天津市医疗机构统一发票(社保报核联),异地就医申报须提供就医当地省级统一有效票据;
2、相关药品增付明细,治疗、检查明细(门诊费用清单);
3、就诊记录(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检查结果,报告,证明等。
4、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申报时须提供经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后的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5、选择正确的汇总表(表一)及个人报销单;
三、医疗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门急诊药剂量限定
①急诊三日处方;
②普通门诊3-7日处方量;
③慢性病处方量最多为15日;
④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用药、糖尿病降糖药原则上可按1个月左右的药量掌握;
对于超量处方作无效处方处理。
4、汇总表禁止涂改,核实身份证号码与申报人姓名,申报号码必须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号码一致;
5、申报人为单位将申报材料整理整齐(票据完整,处方、病例、门诊费用清单一一对应)。申报金额应与申报票据金额一致;
6、手写票无效,票据涂改无效;
7、挂号单不予报销,请勿和药费一起申报,退票申报必须保留原退个人报销单。
8、门(急)诊报销600元以下由职工个人帐户支付,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报销额度80%。
四、天津市医疗保险报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按人整理整齐,并要求与申报表一致)交至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部;
2、医疗保险部做好申报登记(必须由申报人确认签字),开具申报登记回执;
3、申报单位可依据申报登记回执,在医疗费用支付到帐后,可至医疗保险部领取相关明细及退票。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办理,每周五下午、周六、日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