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许可审批管理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新增及
延续(换证)申请,不予审批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中应控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总量并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新增液化石油气经营主体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新增及延续(换证)申请等,依法依规不予审批。
要加大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经营主体与证照主体须一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做好核发经营许可管理和批后监管,从严审核申请主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切实规范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各项工作措施。
各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经营网点,持续开展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窝点”,并溯源倒查处理供气企业,要做到查处与震慑同步发力,对于违法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对非法经营实行零容忍态度,全面整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加快淘汰和关闭取缔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全力推动销售实名制
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
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全力推动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对未履行实名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主体,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主体(企业、服务站点等)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用途、去向、瓶身标识等要素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配合,确保销售安全管理全链条可溯。
要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主体使用新型技术对充装系统、钢瓶等设施进行技术优化,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有效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实行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