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收养人的范围的限制不自两个方面: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特殊情况下,如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情况下,被收养人可以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即被其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不满14周岁的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谓有“特殊困难”,是指父母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或者因经济方面的原因,遭遇到特殊的困难,丧失了抚养子女的能力,致使其未成年子女陷于得不到其生父母抚养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