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一年的限制,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出现的一年内,债权人不提出撤销权之诉,其权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情况的复杂性,出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目的,民法典取消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