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以进一步加强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救助基金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近日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主要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基金的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修订事项如下:
理顺管理机制。一是调整主管部门,确定省财政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工作职责。二是结合实践经验创新引入协调议事机制和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机构优势,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完善使用范围。一是实行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省级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二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三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四是扩大垫付丧葬费用范围。
优化垫付流程。一是增加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申请主体,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二是压缩办理时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收支两条线开设救助基金垫付支出账户和追偿回款接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