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炼油采用“土法炼油”属于违法行为,另炼油过程中环保不达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练油也属于违法行为,若有办理合法手续且环保达标则不违法。
工信部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利用新品销售网络建立废旧轮胎回收渠道,加强与废旧轮胎再利用环节的衔接配套;
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严禁变相违规进口废旧轮胎。
取得合法的废轮胎炼油项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2.废轮胎的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
3.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 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
4.工艺技术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
5.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