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不少夫妻会为了财产问题争吵,
但你见过争宠物所有权的吗?
涉及宠物“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
法院会怎么判?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下:
【案情简介】
刘某(夫)彭某(妻)结婚七年,婚后无子,共同饲养了一只泰迪(名:逗逗)。现因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双方对离婚一事以及房子、车子等家庭财产的处置都没有分歧,却在泰迪的所有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互不相让。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夺泰迪的所有权。
彭某称:“逗逗是我买的,日常吃喝拉撒也是我在照料,我早已将逗逗当成了家人,感情深厚;他平常工作繁忙,一有空就喜欢打游戏,缺少对逗逗的照顾,希望法官能把逗逗判给我。”
刘某辩称:“虽然我日常照料逗逗吃喝拉撒的时间较少,但我会经常陪它出门遛弯,我也同样将逗逗当成了家人,是我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法院判决】
综合考量购买人及日常照顾、生活环境等因素,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约定:
1. 逗逗归彭某所有,刘某每月向彭某支付逗逗的照看费用,直至逗逗去世;
2. 逗逗往后产生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3. 刘某只要提前预约彭某时间,可以前往探望逗逗。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归类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不同于其他能以金钱衡量的共同财产,宠物是有生命的,泰迪对于这对小夫妻而言不仅是一个‘物’或者财产,更多的是心灵寄托。
如果能在既照顾双方感情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或双方协商等柔性方式处理宠物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会取得更好效果。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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