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例如,根据此前成员间双边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不能算作某国原产的某一产品,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将可能被认定为RCEP区域原产,享受RCEP优惠关税。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更加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建立更精细更完善的产业链分工体系,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不仅有助于扩大RCEP成员之间的贸易,还将极大地促进区域供应链、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和发展。同时,相较于以往的“10+1”协定,RCEP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大大地节省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的通关时效。
一般原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我国各地海关和贸促会都可以办理原产地证书。其中,海关作为官方签证机构,签发的证书均加盖海关印章。
具备RCEP原产资格的货物可以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具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一般步骤如下:
1.申请人向签证机构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2.申请人在每批原产货物出运前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3.签证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核查),符合规定的,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