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房租可以用货物抵扣吗?
1、拖欠房租不一定可以用货物抵扣,具体是否可以抵扣,与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有关。约定的内容一般在租赁合同之中,或者是双方拟定的书写补充协议之中。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逾期仍然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对于承租人遗留于租赁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出租人可以委托当地社区或公安见证,打开房门后,对承租人的个人物品予以依法清点,并将其物品打包,可以将相关物品贴上社区或警方的封条,随后妥善保管,待与承租人取得联系后,要求其将相关物品取走。
至于承租人拖欠部分的租金,出租人可以交涉解决,交涉未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
二、承租人不按时交租金怎么办?
承租人不按时交租金可能需要支付支付违约金。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的出租人如果遇到租客不按照约定支付房租的情形,不得以对方不支付房租为由,就私自占有承租人的财物。但如果承租人自己提出利用财物来抵扣房租的情形,出租房屋的一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自己选择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