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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哪些文物需要上交?

1985年,何刚在老家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缸埋在地下的银器。消息传出后,文物贩子拎着一麻袋钱来找他,要买下这些东西,还说“你要多少我给多少”。

面对诱人的条件,何刚没有同意。他意识到这批东西可能是文物,觉得应该交给国家。最终,他同村支书等人一道将东西捐给了故宫博物院。经鉴定,该批元代银器共计19件,其中二级甲文物1件、二级乙文物11件、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2件。1986年2月,何刚又将存放银器的缸也一并捐赠故宫博物院。

其实,像何刚这样将意外发现文物捐献出来的人还有不少,时常见诸报道。比如“壶关一农民挖出文物无偿捐献”、“宝鸡农民盖房挖出青铜器捐给国家”等等,也都得到了相应的荣誉。但也有人挖出古墓葬,发现文物后意图倒卖,得到应有的惩罚。之前曾有报道称“西安农民自家院子挖出青铜器,私自倒卖获刑15年”。

我国现存文物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年份长短、艺术水平高下、学术价值大小等不同情况,主要分为一、二、三级。二、三级暂且不论。一级书法、绘画艺术品的参考标准是: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录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1987年制订)

根据这一标准,一级品中极少数的精彩之作,才称得上是国宝。所以,尽管流传至今的古代书画作品堪称汗牛充栋,但真正够得上“国宝”资格的并不多,特别是流传时间超过千年以上的,更如凤毛麟角。

“我国《文物保护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位律师向记者表示,法律也规定主动上交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笔者查询律师所说法律条款,发现其提及的《文物保护法》中有如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即“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如果是祖传的文物,所有权明确,是不用上交的。”该名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埋藏文物所有权归国家,“地下挖到文物不上交,属于侵占,是可以判刑的。这个就与文物价值有关系了:价值大,量刑就会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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