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因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经查,《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3·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韶府复〔2020〕34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违反了如上的相关规定,2020/7/29,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7月11日,公司坐落在广东省,详细地址为:乳源县开发区氯碱特色产业基地;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440232577921066X,法人是黄凯金,注册资本为35000.000000万,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制冷剂、氟精细化工、盐酸、氢氟酸、氟树脂、氟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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