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跳槽、被解雇, 相信很多劳动者, 多多少少, 都会经历过。
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今天小编带大家 一起来了解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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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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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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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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