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七条 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据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客运枢纽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以地方为主体进行实施;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建设、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等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其中,西江航运干线建设,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订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支持。实施方案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
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车购税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购税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车购税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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