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1、申请。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并签送受理人员审核。
3、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移交。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区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