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依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义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采取必要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准确地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因此,我国对安全生产监督实行的是层级管理,下级应向上级部门负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下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政府报告,以便于上级部门或政府从全局角度统筹安排应急救援工作。
从意义上看,只有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上报事故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当逐级进行,对于特大伤亡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越级上报,但事后应当向被越级部门或政府说明情况。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真实地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真实,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就及时性来看,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不得拖延不报,或在事后上报,以至延误救援时机。从其保障方式来看,及时性要求采取快捷性的上报方式,如电传、电话、电报等。就真实性来看,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客观上报。下级部门或政府向上级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就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不能匿报或是谎报,更不能虚造假的事故信息。二是,全部上报。不得部分上报或隐瞒不报,必须将事故发生的前面情况逐一上报,并具体说明相关细节情况。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职责意识,有必要加强法律责任监督。对于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及时、真实上报事故情况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情节轻重及事故后果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