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出借款项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如今债权人主张对方还款,却未能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 李金玲 魏国林
李某和刘某二人合伙经营生意期间,于1995年1月14日向郭某借款1万元,并为郭某出具证明条一份,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和刘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名摁手印。多年来,郭某碍于与李某和刘某同村居住,关系不错,虽多次找二人追要均未能给付,但并未到法院起诉。现李某和刘某拒绝偿还欠款,郭某方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郭某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庭应驳回郭某的诉求。刘某则辩称,“二十多年了,时间太久了,忘了,借钱记得,还没还的确已经忘了。”
郭某则称在李某和刘某分伙后,其于2000年和李某曾见面,知道李某和刘某分伙后的债权债务均在李某处,便要求李某还款。2021年5月,郭某与李某通过微信催要欠款,但刘某在微信聊天中否认欠款。郭某认为,李某在2021年5月才开始拒不承认还款,其权益受到侵害,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0年郭某主张权利至2021年5月,已达二十年之久,郭某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遍适用于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为三年。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此类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
本案的争议焦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借款到期日应认定为,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准备时间,准备时间的认定弹性空间较大,只能合理把握,最后由法官自由裁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出借人开始要求借款人还款,至合理的准备时间后,借款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归还借款,出借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就应当开始计算。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和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郭某提交李某和刘某二人签名的借款借据予以证明,二人对借款借据真实性亦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郭某与李某和刘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就有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本案郭某初次向李某主张权利是在2000年,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故从出借人郭某要求借款人还款至合理的准备时间后,郭某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就应当开始起算。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00年原告主张权利至2021年5月期间,郭某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二十年期间,诉讼时效具有中断、中止情形,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即便郭某主张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本案自郭某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也已达二十一年之久,显然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合以上,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