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举证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要求其待岗,亦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胁迫行为,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5日,王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配钳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北京某公司每月28、29日支付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工资。王某出勤至2021年1月20日。
2021年1月20日,北京某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北京某公司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将原有压片机业务有关的资产、负债、人员整体重组至北京B公司,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以及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人员安置。北京B公司承诺接受北京某公司压片机生产线所有员工,将员工在北京某公司的工龄视为北京B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保证所有员工岗位、薪酬待遇、工作地点不变。经北京某公司及北京B公司各级公司领导与你反复沟通、协商,你依然不同意与北京B公司换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北京某公司已无合适岗位给你安排,只能暂时安排员工放假待岗,待有新的岗位时再通知你返岗。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从2021年2月执行。”
2021年2月1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工资差额3720.73元。最终北京某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3035元。
2022年3月30日,王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1.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工资差额39455元;2.北京某公司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岗位。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2926号裁决驳回王某全部仲裁请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认定单位支付待岗生活费合法,驳回王某工资差额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34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单位支付待岗生活费合法,驳回王某工资差额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因业务调整需要整体转移业务,建议履行民主程序明确员工安置方案,如员工拒绝业务调整下的工作安排,单位可以安排待岗,并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提示劳动者如因业务调整进行的人员安置不存在差别对待,建议员工能与单位进行沟通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如拒绝单位合理工作安排,不排除单位可能会安排待岗并仅支付生活费。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